主任委员:李德然
副主任委员:杨 艳
备案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向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2.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质询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或报告。督促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负责接收和登记“一府两院”、乡镇人大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对报送备案的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4.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必要时,负责会同法制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检查。
5.负责对审查意见进行汇总;组织对审查中有关问题存在不同意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负责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6.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适当情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督促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对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且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负责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
7.加强与制定机关报送机构的日常联系和沟通,确保报送机构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发现有未及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和督促制定机关的有关报送机构限期报送。
8.负责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等工作。
9.负责承办由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监督活动;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备案审查委员会到本区开展有关视察、检查、调研活动。
10.负责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兼职委员的工作联系,开展有关活动,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11.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人民群众向本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和意见。
12.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搞好人大机关和本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13.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