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近日,广安市广安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试行)》。
该办法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2年修正),结合本区实际,成立专门起草组,经过借鉴部分兄弟县区人大常委会的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和修改而制定的。该办法的出台既是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党管干部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加强地方组织建议,增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职责意识,提高其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该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需要任免人员的具体范围分别进行了规定。对提出任免议案的内容、初步审查的内容、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主任会议讨论的程序、常委会审议程序、常委会表决的顺序、宪法宣誓的形式、颁发任命书的对象、公告公布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该办法规定,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提交。规定了对提请任命而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在另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上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提名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本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提请任命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不到场作拟任职打算报告或者不参加宪法宣誓的,不予任命。规定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区长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赵俊淞)